認識存證信函 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如何能運用存證信函來達到確認法律上意思表示和有效保存證據,以保障您的權益,是非常重要及實用的。 存證信函的功能:存證信函最主要的用途是可舉證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實務上最常運用於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撤銷、承認或抵銷等。 也可以用來證明時效之遵守,因此,無論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上或形成權之除斥期間上,存證信函可發揮出強大威力之證據功能。 存證信函還具有防患未然的功能,在恰當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無論是通知、催告、或警示對方,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預防重於治療,防範紛爭於未然比起事後糾紛之處理可重要多了(也輕鬆多了) 。 存證信函使用時機: (一)時效起算(可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二)中斷時效(請求、承認) (三)債權移轉 (四)催告 (五)解除契約 (六)終止租約:定期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 (七)意思通知:債務協商、拋棄繼承、取回擔保金 (八)智慧財產權侵害 存證信函應注意事項:(一) 當事人(寄、收件人)為法人及未成年人應特別注意。(二)地址以實際可送達為原則,或以戶籍地為送達地。(三)以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之格式,將所欲表示的內容清楚陳明,字體宜清晰工整,標點符號亦占一格,金額以國字大寫撰寫較謹慎。(四)應把握人(即當事人或關係人)、事(即法律行為或事實經過)、時(如契約成立時間、租期或清償屆滿期限…等)、 地(如行為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等)、 物(如動產或不動產等標的物、證物…等) 幾個要點分段落說明。(五)用語精簡、內容應避免自認、自相矛盾,勿遣詞用字曖昧不明。(六)儘量避免增刪塗改,如需於函中增刪塗改須在欄外註明增刪塗改幾字,且必須在訂正修改處加蓋印章。 (七)應注意收件回執是否收到,並要作好未未能送達時應如何處理之準備。 回本分類目錄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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