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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夫妻財產制簡介 一.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是目前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此等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且法定財產制為最方便之夫妻財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可連結參考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因此,在法律上即不會產生夫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妻之財產或妻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夫之財產的不公平現象。其次,夫妻可以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之財產;讓夫妻對於自己之財產保有相當之獨立自主性,打破先前夫妻「聯合財產」之規定。此外,夫妻尚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於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參照)。 二.約定財產制:1.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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