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事件之保護與處理----民事上請求具體保護與治療(下) 五. 贍養費請求權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贍養費(民法第一0五七條)。 六. 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 損害部分: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提出請求時,需提出受有損害之證據。但訂婚或結婚之宴客費,不算在婚姻必要開支,不得請求賠償。 (二)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解釋上,非財產上之損害難以界定其金額之高低,法院審理時,會考量身心、精神上所受之創傷痛苦以及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決定之。 七. 分配財產請求權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自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第一0五八條)。 八. 子女監護請求權與相關規定(請點選參考家暴事件中離婚時子女監護權之相關規定 專題) 九. 子女扶養費請求權 父母對於子女負有扶養之義務,父母一方如不負擔時,他方得請求負擔。若父母離婚而約定扶養費之負擔方式,該人不負擔時,他方得請求給付。 十. 請求終止收養關係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有虐待情形者,受虐之養父母或養子女得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又受虐者如為兒童,兒童最近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兒童福利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受虐者如為少年,檢察官、少年最近親屬、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亦得依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文章轉載自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回本分類目錄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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