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事件之保護與處理----認識保護令
● 民事救濟途徑 ----【聲請民事保護令】
為保護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該法明定被害人之夫或妻,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亦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種類:
一.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包括下列一種或數種內容,由法院定之:
(1)禁止暴力之禁制令: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之禁制令: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逐出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4)隔離令: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交付令: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成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行使負擔親權令: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禁止探視令: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扶養費給付令: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費用負擔令: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治療令: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律師費負擔令: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12)保護令: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二. 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包括前述通常保護令之禁止暴力禁制令、禁止騷擾之禁制令、逐出令、隔離令、交出令、行使負擔親權令及保護令等。
(文章轉載自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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